文档介绍: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审罚字〔2019〕第1号当事人:张海军男1972年1月6日出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1号2019年6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计期间,发现你在北京市丰台区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捐赠中心)工作期间及调离该单位时未将非定向捐赠款6,500元及时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一直在个人手中。上述事实有捐赠中心的接受捐赠(团体)登记表、对公储蓄对账单、财务科目汇总表、询问笔录等为证。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私存私放其他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令[2014]12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1月4日决定对你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审计局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