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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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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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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第七条【环保政策与措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环保设施开放】本市推进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设施开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开放工作指南开展开放工作,每月至少设立一个开放日。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监督管理第十条【环保规划】市及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及区(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互衔接。第十一条【环境功能区划】市及有关区(市)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环境功能区划:(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三)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属于中心城区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属于其他区域的,由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得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编制的环境功能区划应当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环境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环境规划评估、修改】市及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区划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环境标准】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又未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参照先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规划环评】本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及市级以上各类产业园区新建、改造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或者断面。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或者断面以及污染源监测点。第十六条【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管理系统,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