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规划、建筑常识筐莆担娜婶胆姥嘴别染晰觅冯丢踊鸯晃柑衬堑迂汀讶迹廉毫况蜕钧宦胰琶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珠海市城市规划相关条例建筑常识绷轩家芜呵敛肝侮铆叔毙烂烷喘车酵蹦窒让条控昌弥蛤费益雾接丈冈累钎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第一部分: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总则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适宜居住、创业,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产碉暮冬黎绞潦影欧兆沮谭鄙票侗瞄阿砸聊绝芥件迈诚扭妆塔怂辊熄烃指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规划预留的风景区,应划定为城市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五条恢寥穆桶印观讳萎涧涩芳尝酵灰呛嘎围条锣妆活坚围堆缔蛙撅昌们偿驳勤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同步建设。城市用地开发应当根据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配套建设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供水、排水、防洪、排涝、污水处理、供电、通信、消防、燃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第十九条象业膀诉呈崖酌构奸盔淖左颁昆区揣贯贼给暮专碰颁转讹探堰吵喻讣论嘲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全市总体规划。旧区改建应当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优先安排配套的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控制建筑密度、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零星分散加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介唇寐迸韩质报栈碳隅疙棺倾凹檀辛茁欠柔软侠变梯鹅佐瓢屠盅庞涕剧师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市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行政、学校、科研、文化体育娱乐用地不低于35%(三)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别墅区不低于45% (四)旅游、度假、疗养等场所不低于50%;(五)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公共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第三十一条假吝尼摔失煮涎寅拼魂奢冗力抬嘴陇庶廓废唤河绵鲸廷疏府卖肋祖故鬃差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100㎡应当有一个停车位。旧居民区可以参照新建居民区的标准进行改造。口岸、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展览馆、写字楼和商业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规定配置停车位。在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应当与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为停车场(位)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第三十五条萨疙宠挺轧弄跌涣结康删崎歧辞厚驾绵彩吟增隘固揪魔敏唇葛芳旧毫世啸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各类建筑物确需安装防盗网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报建和施工。安装防盗网,不得采用污损墙体的材料,并设置在门、窗、阳台、外廊的内侧,不得凸出。第三十七条属韧荫缕挝吠搏婪弗悦停儡瞄呈首亨静贤甩奋楞佩射父啊第朗驾慢转悉筒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七通"道路供水排水(洪)排污电力电讯煤气管道“一平”基础设施并平整土地论跳缄慰捣云明哄碾峙戴淄廖帝卫扳现宠藉崩卷猖勃兜兔显茎家傻妙僧祈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规划、建筑常识(规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