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朝安路东侧、兆祥东路南侧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顺利实施朝安路东侧、兆祥东路南侧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朝安路以东、兆祥东路以南,祖庙街道办事处以北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与房屋(详见附图)。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朝安路东侧、兆祥东路南侧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等工作。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一)农用地补偿标准:1、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0000元。(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参照以上第(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四、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值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二)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住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办公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按“等值调换”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其他非住宅的用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以依法核定的面积为准。(三)征收补偿合同的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六、征收补偿标准:(一):(1)钢混结构6600元/平方米;(2)混合结构5800元/平方米;(3)砖木结构5200元/平方米。:补偿款的支付方式:自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房屋产权调换:(1)提供果房地块(位于朝安路98号即朝安路西侧)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按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调换。(2)配套车房(库)应计入住宅面积,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按同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3)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面积差异部分,按建筑面积进行货币结算。①安置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的,由被征收人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综合成本造价(28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钢混结构货币补偿标准进行结算。②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建筑面积按钢混结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回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先签先选”的原则确定安置用房,即先签订征收合同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用房。③住宅置换房的基本装修标准(详见附件)(住宅)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空地(土地登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房屋附属的天井、庭院、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