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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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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3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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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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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一、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将第八条修改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将第九条修改为:“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被允许放行的车辆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三)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使用转向灯不足五秒钟的。”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