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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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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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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集体食堂。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餐饮业加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加工活动。第六条餐饮业加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第七条餐饮业加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第八条餐饮业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九条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第十条餐饮业加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一条餐饮业加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二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厨房:(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蛋糕间: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第十六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第十七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第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