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甘肃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包括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行政许可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资料需进行专家评审;爆破作业项目需进行现场审查和安全评估。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参考专家评审、现场审2查和安全评估意见。需要下级公安机关审核的,由上级公安机关通过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实行内部流转。第五条省公安厅聘请专家,成立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组,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工作。爆破作业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工作。第六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专家评审、现场审查、安全评估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七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市、州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提供GA990-。(一)民用爆炸物品自有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分库,可以认定为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3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6、本单位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三)相关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2、本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1)聘任文件复印件;(2)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3、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4、爆破作业人员须提交的资料包括:(1)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2)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4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3)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设备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五)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资料:1、发布的相关制度的文件;2、安全管理制度(附件3);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附件4);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第八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提供GA990-。(一)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需提供租用合同原件,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二)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包括至少一种以下资料:5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3、新成立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其中,专用设备应与本实施细则所列范围、清单、发票一致。(四)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1、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非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