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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初创至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劳教制度成功地教育挽救了380多万劳动教养人员,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其在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由于其历史的局限性,这项制度从它建立之初便存在着众多的不合理性,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这项制度方方面面的不合理性日益凸现,无论是从政治、理论、法治建设,还是在适应国际人权斗争方面均要求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作者认为我们不应单纯的去讨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而是应把劳动教养立法放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充分吸收和借鉴劳动教养制度中的合理成份,以及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全新的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危机,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找到真正的出路。。1955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完成,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有效稳固。但在当时的全国政治形势、社会形势仍然非常严峻。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国家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10日,国家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2],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这一决定被学术界视为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也被视为我国劳动教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制度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工作逐步恢复并得到迅速发展。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公共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教养的范围作了扩大。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具体适用做了相关补充。特别是,1991年至1993年,司法部先后以部门命令的形式发布了7个与劳动教养制度相关的行政规章,其中包括《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和《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4],这些规章制度对劳动教养工作的许多方面都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使劳动教养工作全面走上了相对规范道路。1994年1月,司法部依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奋斗目标。在随后的十余年中,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的创建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1957年正式建立以来,迄今已走过5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50多年来,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共收容改造了380多万名劳动教养人员,成功挽救了一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劳教人员,教育并成功转化了一大批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法轮功”痴迷者,并使一大批的毒品受害者成功戒除了毒瘾,重新步入社会。这些人员在经过劳动教养场所的教育和转化后重新回到社会中大多数都能够遵纪守法,成为了能够自食其力的新人。[5]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组织进行劳教生产,不仅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也从经济上减轻了国家执行劳动教养制度过程中的财政负担,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