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院内 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药剂科 (二)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及采购工作;护理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登记工作;后勤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保工作。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二)建立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建立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五)组织学习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六)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七)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处方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在我院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处方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必须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必须书写病历。(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同时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或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患者委托代办人员的委托书;(4)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麻、精一”处方,处方内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疾病名称、开具日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具体到时、分)等内容,如为代办人应写明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四)每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应当在病历中书写用药记录,处方医生开具处方前应查对患者病历上的麻醉、精一药品使用记录,严防非法骗取、冒领或囤积麻醉、精一药品。(七)门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