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9〕第85号河南伊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CF391B(1-1)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107国道与胡韦线交叉口印海智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小贵410105**********X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年产3000吨新型环保水性油墨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2、约3—4公斤危险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3、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5月11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5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一是公司上下积极为环评验收做工作,验收报告已完成,并向市局申请申报验收;二是虽有几个包装桶和因废袋存放在空地上,但没造成污染,且目前已按要求建设了固废暂存间,签订了危废处理合同;三是已编制好应急预案;四是希望环保局减少或免于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限期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