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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改人员处理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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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改人员处理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pk5235 2016/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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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改人员处理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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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改人员处理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以下简称“涉改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分级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涉改人员,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全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二),分类安置。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有序推进。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安置过程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准确执行安置政策。在人员安置过渡期,新增工作岗位,应优先安置涉改人员。涉改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重新“三定”。取消交通系统“六费”征收后,交通系统各部门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必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稳定推进交通系统的机构设置与调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各交通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人员安置(一),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税务部门接收5名在编市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一是撤消市交通规费征稽所,组建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转岗安置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二是结合交通大部制改革,转岗到交通系统内部其他岗位安置。。(二)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安置属交通、公路等部门事业单位编制正式员工,按隶属关系回原单位,由原单位统筹妥善安置。合同制员工,依法依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三)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公路运输管理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海事机构内部转岗,原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所属的4名水路运输管理人员,由所属海事机构接受安置,加强航道管理和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四)关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给新组建单位。非成建制划转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六)关于妥善解决涉改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涉改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涉改单位及在职人员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按时给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七),均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公务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办理公务员提前退休手续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