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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财政管理论文.doc

上传人:pk5235 2016/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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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增值税财政管理论文一、土地增值税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1、征税范围忽视了一部分房地产增值收益。能产生房地产增值收益的途径,除了转让房地产以外,还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租收益、房地产不发生转让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收益等。只考虑房地产转让增值,一方面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另外也导致了一部分财政收入的流失。2、计税依据的设计操纵空间大,实际征收困难。计税依据中的收入实际上是以成交价为基础,而以成交价为基础确认收入是容易被操纵的,收入的客观性难以保证。另外,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扣除项目过于繁杂,税务机关核实这些项目存在一定技术困难。3、对土地增值额重复征税导致纳税人消极逃避纳税。一般认为房地产转让中的增值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开发产生的投资增值、物价上涨导致的增值、以及土地市场供求变动、土地市场投机、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等导致的自然增值等三个方面。从理论上看,只应该对自然增值部分征收增值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制规定对所有增值不加区分都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还要征收所得税,导致了重复征税。出现了高税负、低财政收入的矛盾现状。4、税率的设计难以实现改善房地产市场结构、抑制房地产投机的政策意图。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对征税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转让全部采用30%、40%、50%、60%的累进税率。这对于房地产的正常流转来说,税率偏高,税负偏重,不利于房地产的正常流通;而对于以投机为目的的房地产交易来说,又没有起到理想的抑制作用。三、对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的思考1、考虑将“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收益纳入征税范围。财政部近期正式发布的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中,解释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含义: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对个人来说,不以居住为目的购买的房地产也应该视为“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我国目前的房产税、所得税等都对房地产租赁带来的增值收益纳入了征税范围,可以考虑只将“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收益增加到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由土地市场供求变动、土地市场投机、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等因素导致的房地产自然增值收益,无论房地产是否转让,国家都应该参与这部分收益的分配。将“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收益纳入征税范围,一方面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增加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对那些以投机为目的购买商品房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同时持有多套商品房也增加了其持有成本,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房地产投机的作用。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增值要求计入损益,意味着将对此收益和房地产转让收益一样征收所得税,那么考虑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是可行的。2、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合理确定计税依据,降低征收难度。确定计税依据应当充分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给予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风险回报以及通货膨胀损失等以足够扣除,消除一部分重复征税的负面影响;二是要考虑征收难度和成本不要太高,便于税务部门征收。考虑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分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三种情况处理。建议对征税范围内的房地产采用每年定期估价的方法来确定房地产的估定价值,可以使用国际上采用较多的收益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