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规则(1998年6月17日院审委会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6月24日修订,2010年6月8日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司法民主,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一审案件;3、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4、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5、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其他一审案件。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和裁判文书的制作。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裁判文书上署名,对裁判共同负责; (4)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严守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4)按时参加陪审,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应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5)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廉政和工作纪律;(6)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应保持良好形象,着全色正装。第五条合议庭审判长或审判员应当事先熟悉案情,按照适合开庭的标准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在庭审前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指导,讲解涉及本案的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基本案情。第六条对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审理完毕的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应当审理后即行评议,并当庭作出裁判。在审理、评议直至作出裁判期间,合议庭不受外界干扰。第七条评议时,人民陪审员应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优先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应系统全面,不得简单附和其他人员的意见。审判员应在其后发表意见。第八条合议庭合议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陪审员同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合议庭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可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参加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的选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设专人负责。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取一般实行一案一选制;如系群体性诉讼可合并审理的,亦按一案选取人民陪审员。第十二条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立案庭或相关审判庭收到书面申请后,交由审判合议庭研究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