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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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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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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直接下放海域使用权登记审批的方案为了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减少行政审批工作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海域使用权登记”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海域使用权登记。(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接收主体: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填海50公顷(不含本数,下同)以下的项目用海、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自治区海洋局负责具体登记工作。(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围海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设区的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围海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下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县级(含市、城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海洋局和沿海设区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自治区海洋局和沿海设区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