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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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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第九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第十条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