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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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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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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8﹞10号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4-2016年间,山西三维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公司以上年度分别虚增收入165,843,、152,542,833元、35,782,,%、%、%,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总经理田旭东、时任财务负责人王永义、李杰伟未勤勉尽责,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山西三维及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2018年9月30日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