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风险投资高新技术融合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往往把高新技术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在美国,70%以上的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即一方需要以对方作支撑。不过,如果双方不信任,这种支撑就无从谈起,不幸的是双方都有机会主义倾向。为此,需要引入另外的第三方利用信任约束机制、约束力量搭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信任桥梁,为双方的融合准备必要条件。针对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双方的机会主义倾向,本文提出了利用风险资本网络、高新技术评价网络、大学及研究机构的附属中介等约束形式,来约束双方守信。1基于风险投资网络的中介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都是各自领域的尖端分子,他们的数量并不多,靠常规的渠道与途径难以使他们相遇,因此为他们构筑一定的网络是十分必要的。这里首先考虑将风险资本结成网络,而高新技术拥有方则以单方存在为特征。风险资本网络结构综合了市场交易和企业科层组织的优点,可以使得外部的技术与其交易时,费用最低。网络结构的存在,本身形成了一个需求高新技术的人际圈,不论技术拥有方是否自私和机会主义倾向是否严重,只要他有足够的理性,在交易费用最低的大环境中,他不可能不善于学习而重复使用欺骗策略到处碰壁。技术交易中一次失败可归为技术复杂,两次失败还可以找到客观理由,三次失败就难寄托于客观了。不论技术方是否诚实,第四次交易恐怕因为事实上表现出来的不可能成交迹象而阻断最后的交易机会。人的理性使得人能够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交易因为不诚实导致失败而使下次交易变得诚实,交易因为要价太高时则使下次交易要价低。不过,诚实交易与欺诈交易的记录都需要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对诚实者形成利得,对欺诈者形成威胁。也正是利得与威胁诱使双方合作。这时问题转化为信息能不能够得到及时披露。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信用信息的披露尚需时日。但即使在我国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风险资本圈内进行信息记录和披露。因为这个圈子较小,比较容易做到。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网络是基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嵌入在一个社会关系至关重要的网络结构中来研究问题的。另外,它与囚徒困境理论中的“团体”不同。囚徒困境中的团体与团体交易仍是双方可以简化为两个个体的交易双方,双方各自约束其成员,形成利得与威胁;而这里的网络则是多个簇团的多个风险资本方,并由单一的技术拥有方与之构成交易方,单一的技术方可方便地游移于网络中。风险投资簇团靠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来对技术方形成利得与威胁。2基于高新技术网络的中介将高新技术拥有方联合起来归属成为一个团体是有困难的,但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高新技术就可以利用团体中专家的力量尽量将技术信息以可懂的语言转达给有意向的风险资本,并以团体信誉保证客观准确;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可使得交易过程与程序尽可能的规范。在我国许多地方建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所,虽然其成立的初衷是以处置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但它也进行技术产权交易,并占有一定的份额。高新技术与风险资本自然可以利用这一场所进行交易。将高新技术拥有方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团体比较困难,我们可借助于技术中介机构作为过渡媒介。下面将说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创业投资家会把创业企业家有规律地提供信息视为投资协议中公正的表现,进而会更加信任创业企业家。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上看,高新技术拥有方相当于创业企业家,创业投资家就是本文所指的风险资本方,为加强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的信任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