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一、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1、经公司安全主管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加强明火管理,机动车进入生产区必须带阻火器。3、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J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生产装置和罐区的防雷接地设施每年必须进行检测、备案。二、防电火花、静电管理1、防电火花1)电气设备必须做好防电弧、电火花、电热式漏电等所引发的安全措施。2)控制火花能量、电路电感、电极的大小、形状材料相应措施。3)在Q-1级、Q-2级或G-1级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落实具体防爆措施。2、防静电1)利用工艺控制的方法使之尽量少产生静电。2)利用泄漏导走的方法,使静电迅速泄放掉。3)利用中和电荷方法,减少静电的积累。4)利用封闭法限制产生危害。5)改变生产环境,减少易燃易爆物质的散发。6)在有引发静电的设备装置、贮罐、管道落实防静电接地措施。三、工艺生产装置防火防爆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J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和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设施。在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低于界区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8、生产装置和罐区的防雷接地设施每年必须进行检测、备案。四、分析与监测根据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化验分析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工艺物料浓度、工艺安全控制点作中间分析监测,根据工艺要求对生产车间,有毒作业场所定期作工业卫生分析检测,发现有毒浓度超标及时报安全主管,生产主管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环境安全。五、排放处理 1、需对危化品容器进行检修时,严格根据规定要求,对主槽容器介质进行中和分解等无害化处理,使排放物达到环保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