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篇一: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关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出租方:承租方:(租赁地址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承租方同意以押金(,7600元,大写:柒仟陆佰圆整)作为单方违约金赔偿给出租方正式解除租赁关系。2、承租方需要在2014年4月15日前,将该公寓内属于承租方的物品统一清理并搬出该公寓,预期未搬出物品,将视作垃圾,由出租方全权处理,承租方不予追究任何责任。3、承租方需在2014年4月15日前清缴2013年9月1至2014年3月30日的所有水费、电费、煤气费。并交还该公寓的所有钥匙于出租方。协议双方签订后,即日生效。该协议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出租方(签名并手印):承租方(签名并手印):日期:篇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通知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贵我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贵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如下违约行为,根据?《租赁合同》第条/?《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我方可解除《租赁合同》。现我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请贵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接到本通知后日内腾退房屋、付清费用,并根据《租赁合同》第条承担违约责任。特此通知。通知人:时间:篇三:承租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如何请求赔偿承租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如何请求赔偿【编者按】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很多商家经营亏损,无法承担过高的租金,而且不论是出租方另行出租还是承租方转租,都很难找到能承担原租金水平的新的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形成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如果出租人处理不好可能要遭受很大的损失,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一点点启发。【案情简介】原告:祈福公司被告:某空调公司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4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地王大厦43层05单元,租期为5年,从1997年5月15日至2002年5月14日。合同约定前三年月租金为港币31,566元,后两年为港币36,300元。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支付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每月1日向原告交租金,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0%。该合同于1997年6月18日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桂园租赁所办理了租赁凭证。2000年3月,被告提出租金过高,要求减租,原告同意调整,双方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00年8月,被告擅自撤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原告于2001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租金358,266港元,利息12,,滞纳金29,;3(被告支付管理费人民币35,,利息1,056元,滞纳金15,;4(没收定金12,;5(被告赔偿房屋空置损失117,390港元。【争议焦点】房屋空置后的租金损失应否由被告负责,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租金过高,要求调整,原告也同意,但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撤离房屋,属单方违约,造成房屋空置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被告已在8月9日书面通知原告,管理处人员也知道被告撤离;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