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开办旅馆,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按照《北京市实施定>的细则》办理。、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第四条开办旅馆,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许可证件。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小型旅馆要设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发给旅客住宿证明。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主管公安机关。;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行李保管室或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当面验清,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公共区域内临时存放团体旅客的行李,应加盖行李罩,并有人看守。,应保证室内行走方便,不得自行增设床位。;不得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不得纵容、包庇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除直系亲属外,应以男女分别安置为原则。,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舞厅、歌厅、游泳池、健身房、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应设立衣帽间,并有专人维护秩序。公共娱乐场所、商业区与客房区之间应分隔开;无法分隔开的,应在联接客房区的通道处设专人管理。。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展销、文艺、体育等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法规、规章。第六条旅客住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按规定登记住宿。,应及时寄存。、转租房间、床位。不经旅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准自行倒换房间、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