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的履行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的履行汇票付款人义务的正确履行是代表着汇票流转的结束意味着汇票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在票据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也是汇票发票目的最终实现的标志。对于汇票付款人如何履行其义务才可免除其责任本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作一些分析。一、汇票承兑人付款时的审查义务汇票付款人审查义务是指当汇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汇票承兑人依法对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负有的法定注意义务。汇票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行使与对汇票的实际占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持票人依法持有汇票就具有了票据权利人的身份享有依法请求付款的权利此时汇票债务人应当按票据记载文义履行付款义务。但同时为了保障付款的安全性各国票据法均明确规定了付款人在付款时所应承担的付款审查义务。具体来说汇票承兑人付款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汇票承兑人付款时的形式审查义务。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债务人只有向真正的权利人履行其义务债务才能消灭否则债务人会承担再次履行的责任。但因票据是流通证券若民法的债务清偿理论适用于票据的付款则有违于票据流通的特性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故各国的票据法均将票据付款审查方式规定为形式审查而无义务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付款人不负责审查汇票从外观上无法知悉的内在瑕疵持票人仅依其占有票据的关系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不必证明自己为真实权利人即可请求承兑人付款。有些国家同时还规定附带审查如我国票据法中就有类似的规定。汇票付款人形式审查义务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时汇票付款人仅从票据外观上进行审查除对票据本身的真实性负绝对的审查义务外对票据权利义务人的确定则完全依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无须调查了解票据记载外的事项对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不负审查责任。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是保障票据正常流通以及付款合法有效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在进行汇汇票形式审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付款人要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票据样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备票据是否存在有害记载事项票据金额等记载事项是否发生伪造或变造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是否来到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记载的付款地点是否相符等。此外对持票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包括对持票人的形式审查即对背书连续性的审查。背书是指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其必须由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在票据上或在固定的粘附在票据上而成为其一部分的粘单上书面作成。背书连续是指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前后依次衔接是持票人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的一种外在证据及法律推定。票据上通过连续背书而获得持票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是合法的权利人。在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欲行使其权利必须首先证明其享有此债权。而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经常经过多次转让要让最后持票人证明每次转让都是合法有效的显然十分困难而且必然会影响人们对票据的使用及票据的流通。为了票据流通的需要区别于民法一般债权的转让票据法上特别规定了背书连续规则及其效力。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quot汇票之持有者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对汇票之权利即使最后之背书为空白背书亦作为合法之执票人。quot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quot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经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quot只有背书连续的汇票才具有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持票人才具有获得付款资格。因为一张票据往往在很多法律主体之间流通这些经手票据的主体在票据上的背书如果是连续的至少在形式上证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如持票人因被偷盗、抢夺或者自己不慎等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等。相反如果背书不连续就说明票据在流通中可能发生了意外这时票据若再转让将会引起更多的麻烦。所以票据法一般都规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书取得票据连续的背书方能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1背书连续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各背书均应是在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审查背书连续性首先必须是以形式上有效背书存在为前提而无须事实上有效背书的连续。若在连续的背书中即使有无效或被撤销的背书并不妨碍其连续。若因形式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欠缺背书人的签章则即使票据权利在实质上已转移也不能谓之背书连续。其二被背书人与背书人应有同一性。同一性的认定标准要求被背书人与背书人签章在形式上一致。背书签章可分为法人和其他单位签章两种其形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quot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quot。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公章此时不能因前后签章不一致而否认其同一性。背书连续的认定仅以转让背书为限。非转让背书如委托背书、设质背书等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如背书因被涂销而影响背书连续时法律视此种涂销为未涂销背书继续保持连续如果涂销不影响背书的连续被涂销的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