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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3332654 201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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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诉讼制度。从其在世界的发展和适用来看,它似乎是人类司法领域颇具魅力而富有争议的现象,有人赞誉它是民主的审判方式,是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制度;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在我国,理论界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议也从未休止。本文在肯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研究。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萌芽及其在建国后的发展。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参照前苏联的做法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方式之一,对中国共产党员在革命根据地获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小、时间短。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在我国确立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中国各项司法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50年代进入“黄金时期”,50年代末开始衰弱、淡化。后在文革期间与国家司法制度一样遭到严重破坏,被“群众专政”所取代。直到1978年宪法才重提人民陪审员制度,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群众代表陪审。但1982年宪法又再次取消了这一制度,只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对这一制度作了选择性规定。其次是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一是贯彻群众路线,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选举或聘请产生;二是陪审案件的范围广泛,法律规定除了独任审判和上诉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实行陪审制;三是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四是否采用陪审具有任意性;五是陪审员相对固定化。再次是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从弥补法官的不足、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独立的角度论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审判公开、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后,介绍了理论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否定与肯定之争,表明了笔者的基本观点——肯定观,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文章第二章第一节对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检讨。其中,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分析了保留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关于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的一致性;还分析了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标。本文认为,从政治民主的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由法律保障;从司法民主的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应当平民化;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应当只参与事实认定;从司法公开的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适用所有审判程序;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应当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独立、解决不服裁判问题的作用;从完善司法制度的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具有操作性。在第二节,首先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官并不重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二是人民陪审员数量有限,部分法院还出现了“陪审专业户”的现象;三是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等现象严重。其次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效果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评估,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审判公开与人民群众期望的距离遥远;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社会公信力。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了归结,认为所有的问题的核心都是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而导致的。在第三节,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宪法依据,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制度不被重视的原因;人民陪审员没有广泛代表性,不符合司法民主的要求,是造成陪审员过于固定的原因;人民陪审员适用法律不利于司法公正,是造成形式化的重要原因;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过窄是司法公开不到位的结果。文章第三章第一节首先是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当代意义,认为一是可以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不受重视的问题,二是可以有效解决司法民主只是个别人民主的问题;三是可以有效解决由于法官知识不足带来的司法不公问题;四是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五是可以有效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六是可以有效解决缠诉上访严重的问题。在第二节,根据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目标、存在问题分析并结合前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当代意义,笔者提出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方面的具体构想。分为法律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文章通过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主旨在于阐明,既然社会已经不能接受形式性的陪审机制,就应该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分和民众思维方式来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出人民陪审员最大的能量,借鉴美国陪审制度中陪审团成员与法官行使不同职权的方式,让我国人民陪审员不再依赖法官的法律知识、不再屈从于法官的权威,去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去掩耳盗铃式的充当裁判者,而应当依赖自身的知识和感受,向法庭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意见被法庭尊重,在诉讼文书中法官要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