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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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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六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六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篇一六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六安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按新补偿标准执行。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区域范围标准执行,国有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的,按周边区域的最高标准执行。三、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做好新旧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批准确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获得批准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四、调整后的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2013年2月6日六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篇二2016年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第二十四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六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篇三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10-07-0116:20:25来源:叶集国土资源局作者:yj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