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1999年2月,湖海市政府讨论决定在本市曲丽村兴建一个电子工业区。市委常委联席会议在听取有关的汇报之后,同意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据此,在未经过法定申请报批的情况下,市城建办主持电子工业建设办公室与曲丽村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11月批准曲丽村电子工业加工区办公室征用土地5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5公顷,其他耕地20公顷,其他土地25公顷,所征土地没有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上述征地,已按协议支付了用地补偿等费用3000万元。分析:市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不合法。本案中,曲丽村电子工业加工区办公室征用土地5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5公顷,其他耕地20公顷,其他土地25公顷,所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分属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无权审批。因此,市政府的行为属于越权批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