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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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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下).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0/1/11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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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于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下)    关键词: 合同;协议;非合同协议;伪协议 内容提要: 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均非合同。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设定无对价债权,即时设定用益物权,即时设定抵押权;或不应有法律效力,如允诺设定担保物权;此类表示如为相对方“接受”,形成伪协议。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通说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须债权人同意生效,均无法理根据。       三、非合同协议法理分析    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均非合同。非合同协议可分类如下:    (一)无法律效力协议        ,下班后请乙看电影,乙接受邀请。        ,如乙能连喝三杯白酒,他绕桌子爬一圈,乙表示同意。        ,乙表示同意。        ,在特定期限内,愿以特定价格委托乙保管行李,乙表示同意。        ,愿赠与乙某物,乙表示愿意接受赠与。    试作分析: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例1属社交场合之情谊关系,例2属社交场合之游戏关系,法律均不介入,行为人之表示无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关系。    例3中,甲之表示不变动甲与乙的法律关系,无法律效力,非民法请求权之请求,亦非民法之要约。民法请求权是债权权能,有法律之威慑力,如无瑕疵,债务人不得对抗。民法要约到达相对人生效,无意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撤销。乙之表示亦无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    例4中,甲乙达成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保留行李之协议,但委托保管行李属民法要物行为,委托人将标的物交付相对人前,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甲之委托不构成要约,乙之同意不构成承诺。    需要指出,虽然要物行为允诺协议不是合同,双方允诺不构成要约或承诺,但如含对价,交付标的物后,双方允诺发生法律效力,视为要约或承诺。例4中,交付标的物后,甲之委托发生要约效力,乙之同意发生承诺效力。    例5中,甲之表示无法律效力,乙之表示亦无法律效力,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    关于赠与关系,立法或规定为要物合同,或规定为诺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沈关生、周强、岳志强著:《民法通则与审判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页13;徐开墅、成涛、吴弘编著:《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页32;江平主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38;厦门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民法学概论》(上),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48。[98]江平、张佩霖编著:《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页24。[99]江平主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38。[100]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页154;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99。另外还有,李仁真、罗明举编著:《民法要义》,武汉出版社1989年版,页46。[101]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页55。[102]参见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398 - 400 。[10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年版,页60。[104]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页72;柳经伟主编:《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83;王建平主编:《民法学》(上),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3;徐武生、靳宝兰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00;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59;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04;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年版,页54。[105]参见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冯兆蕙、冯文生:“民事责任能力研究”,《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余延满、吴德桥:“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郑永宽文,见前注[37] 。[106]田土城:“论民事责任能力”,《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