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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情况;(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医学依据;(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六)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得事项提供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一)签发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的婴儿)。(二)填写要秋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需接生人员本人签字、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口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阿氏评分判定。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内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口内,尾数后口内标“•”。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7、在综合医院和其它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内口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口内划“√”;其它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须注明,并在其口内划“√”。(三)签发要求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在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分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登记。(二)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如规矩必须加盖常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