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编制目的 1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 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 2第一节 光缆线路 2第四条 光缆线路基本要求 2第五条 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 2第六条 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 2第七条 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 2第二节 基础传输系统 2第八条 SDH传输系统 2第九条 WDM传输系统 3第十条 传输网管系统 3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3第十一条 外部电源 3第十二条 供配电 4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5第十三条 配线系统 5第十四条 机房环境 5第十五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6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 6第十七条 通讯设施 6第五节 维护器材 6第十八条 备品备件 6第十九条 维护工具 7第六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7第一节 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7第二十一条接入光缆线路 7第二十二条 接入传输设备 8第二节 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三条 编解码复用系统 8第二十四条 节目监测系统 8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8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 8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 8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第二十七条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第五节 维护器材 9第二十八条 备品备件 9第二十九条 维护工具和仪器仪表 9第四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9第一节 运维体系 9第三十条 运行维护组织体系 9第三十一条人员队伍保障 9第三十二条 运行维护基本原则 10第二节 运行管理 10第三十三条 运行指标 10第三十四条 技术指标 10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 11第三十六条 运行流程 12第三节 维护管理 12第三十七条 维护质量要求 12第三十八条 维护计划 12第三十九条 维护操作规程 12第四十条 维护分工、分界 13第四十一条备件管理 13第四十二条 抢修管理 13第四十三条 代维管理 13第四节 技术管理 13第四十四条 试播期管理 13第四十五条 光缆线路安全防护 14第四十六条 应急预案 14第四十七条 重要保障期 14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 15第四十九条 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五十条 施工管理 15第五十一条 事故管理 16第五十二条 报表管理 16第五十三条技术资料 16第五十四条 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五条 检查与考核 17第五十六条 风险评估 18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五十七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五十八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五十九条 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条 数据安全 18第六十一条 监控与响应 18第五章 附则 189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89第六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920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01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总则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其中,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干线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理系统。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光缆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地市干线网应参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保障要求,其它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保障要求。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光缆线路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缆(含引接线路)应有2芯以上备纤。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区光缆的敷设应为直埋或管道敷设方式;(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3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