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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理论及其应用-----法律专业硕士论文定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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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理论及其应用-----法律专业硕士论文定制.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0/1/1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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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方便法院理论及其应用-----法律专业硕士论文定制    不方便法院理论及其应用-----法律专业硕士论文定制【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不方便法院理论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之态度截然相反。代写硕士论文本文分析了采纳和排斥的原因,认为在未来中国国际私法中应适用这一理论,并提出适用的条件及应克服的弊端。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理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以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果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地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1]法院一旦决定适用不方便法院理论,就会撤销原告在本院提起的诉讼,或中止该诉讼,以使同一诉讼能在另一更为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撤销诉讼意味着该法院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而在中止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外国法院诉讼不当延迟,则该法院可重新恢复对案件的管辖权。[2]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实践中最早适用不方便法院理论的案例产生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东鹏贸易公司诉东亚银行信用证一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香港法院才是审理该案的适当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适用了不方便法院理论,以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法人,纠纷的产生与内地无关,为方便诉讼起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但,对于不方便法院理论在中国是否适用,我国学者持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大部分学者倾向于赞同不方便法院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五十一条写道:“(不方便法院)对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实际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极不方便,且有其他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更为方便时,经被告申请,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4]我们讨论不方便法院理论在中国的适用,可先比较一下该理论在英美法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及大陆法国家不适用该理论的原因。 一、对不方便法院理论的两种态度不方便法院理论争议颇大,主要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等国家所采纳。在一些混合法制地区以及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以及日本也有不方便法院理论相类似的立法与实践。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众多学者对其提出尖锐的批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拒绝采纳这项原则。正如戚希尔和诺思在《国际私法》一书中所指出的,普通法系有关管辖法院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法院具有根据不方便法院理论而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自由裁量权;民法法系则不存在这种自由裁量权。[5] 1. 不方便法院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关于不方便法院理论的历史起源,文献并无十分准确的记载。一般认为,早在19世纪中叶,苏格兰法院就已开始采用这一理论判案。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主要是: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直接动因。从实质上看,各国法院对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时,存在着比经济利益更为深刻的政治意义。一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及其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有效性同国家主权地位密切相关,丧失了司法管辖权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主权。基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