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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代扣代缴系统有关费用扣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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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代扣代缴系统有关费用扣除标准.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0/1/13 文件大小:2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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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代扣代缴系统有关费用扣除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税代扣代缴系统有关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的升级说明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由每月3200元降低至2800元(即无论在2008年3月1日前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合计额均为4800元)。为适应费用扣除标准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需要进行相应的升级。升级后的软件使用时间从4月1日开始。一、升级具体步骤如果扣缴义务人尚未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2月(含)”之前月份的扣缴申报(即适用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扣缴申报)的,必须在2008年3月31日下午15:00前完成。因为升级以后的软件不能申报(包括自查补报)税款所属期此前月份的数据(请查阅后面的注意事项)。市地税局定于3月31日下午17:00对税务端软件BIMS进行升级。第一步:系统数据备份备份客户端的数据库文件。数据库文件位置:C:\jdlssoft\grsds\data\。备份方式:,备份目录建议不放在C盘。第二步:,“修复”安装,点“下一步”“否”按钮,安装完成。第三步: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深圳地税),安装个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深圳地税)“修复”安装,点击“下一步”,安装完成。,进入代扣代缴软件在主界面下方查看版本号。,说明升级已经完成,否则请重做第二、第三步操作。第四步:更新扣缴义务基础信息扣缴义务人在4月1日(含4月1日)“更新扣缴义务人信息到个税代扣代缴系统”“开始”,,重新登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二、。由于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除生产经营所得外,各项所得的税款所属期即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期间(所得取得期间),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义务产生的当月代扣税款,在次月申报期内进行代缴税款申报。例如,2月份的工资在3月份发放,应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税款所属期是3月份,依税法规定应在4月份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如税款所属期错填为2月份,既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又会产生错误的逾期处罚金额。在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扣缴客户端使用方面,由于系统根据税法规定的收付实现制确定税款所属期,默认3月份的正常申报即为2月份发放的工资(另外,系统限制当月发放工资只能在下月进行申报)。因此,对在3月份发放2月份工资的扣缴义务人,请在升级个税客户端软件后在4月份进行申报(申报时的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3月份,今后月份对税款所属期也应按收付实现制确定)。(1)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