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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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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1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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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第三条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统一组织领导,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经委)协助管理。(一)国家经委的职责任务是: 、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审批测试、检验单位; ; 、产品名单; 。(二)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三)地方经委协助国家经委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单位,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经委审批。第六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经委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