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纠纷判决书以下是厦门培训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纠纷判决书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一: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富诉被告黄某、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某全、廖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5764-1-(2012)北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某富(又名李某付),男。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被告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金,男。第三人黄某全,男。第三人廖某,男。原告李某富诉被告黄某、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黄某全、廖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0)北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玉中民一终字第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6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陈福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燕、罗昭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业浩、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某全、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证人顾展宇出庭作证。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12日原告与三被告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原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的全部资产承包给三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7年(即2009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每年的承包金为36万元,三被告每月月底支付承包金3万元给原告,如三被告逾期未缴交承包金,每日按拖欠承包金数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如超过120日未缴交承包金,则视为三被告违约,。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同后,三被告向原告和第三人黄某全承诺,每月月底支付1万元给第三人黄某全作为原告偿还第三人黄某全的借款及利息,因此,三被告每月应支付4万元(含承包金3万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将资产移交给三被告经营。被告以北流市富荣造纸厂的名义经营至2010年9月20日,但三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承包金,也没有支付过相关款项给第三人黄某全,2010年9月21日北流市富荣造纸厂变更为北流市富荣纸箱经营部,三被告已违约,除按合同约定应支付承包金76万元外,,并且由于三被告超过了120天没有支付承包金给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二、三被告将原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的全部资产返还给原告;三、三被告支付原告承包金76万元;四、;五、。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3、移交清单,证明原告已将约定的资产移交给三被告经营。4、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某公司的基本情况。5、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某公司的基本情况。6、投资许可证,证明原告在2001年获得投资兴办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7、北流市计划局关于北流市西埌镇造纸厂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有关部门批准原告扩建兴办北流市西埌纸厂分厂得到批复。8、建设用地的批复(二份),。9、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造纸设备清单,证明原告购置了造纸生产设备。10、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证明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是原告投资成立的。11、北流市西埌镇企办室证明,证明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和机械设备都属于原告所有。1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利用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械设备设立北流市富荣造纸厂,但北流市富荣造纸厂的产权是属于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的,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13、承诺书,证明三被告同意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每月支付1万元给第三人黄某全作为原告偿还第三人黄某全的本金和利息,并且该款不在《承包合同》的承包金范围内。14、电脑咨询单、企业变更查询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