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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阴阳合同”引发房屋买卖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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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阴阳合同”引发房屋买卖纠纷.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1/1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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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阴阳合同”引发房屋买卖纠纷一起房屋买卖,竟出现两份标的相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却相差悬殊的“阴阳合同”。近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吴某按照“阴合同”给付原告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购房尾款410万元及利息。2004年初,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与吴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一处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七层办公楼卖给吴某,总价款为710万元,买方首期付款200万元,余款于2004年6月30日付清。合同签订后,2004年2月,房地产公司将房产交付吴某,吴某支付首期款200万元。2005年初,吴某因资金不足,余款不能结清,双方达成了缓缴协议,约定吴某向房地产公司缴购房款100万元,余下的410万元分3次缴清。但吴某在付清100万元后便再不付款,房地产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将吴某告上了法院。吴某在法院拿出了另一份房产买卖合同,除约定房价为500万元外,其他条款均一致。而2004年2月5日,双方在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正是500万元的合同。同年12月,吴某也是按照500万元交纳的税款。因此,吴某辩称,自己不欠房地产公司购房款410万元,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实际购房款为500万元,是房地产公司将其篡改为710万元。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出现的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不一,显然是阴阳合同。虽然双方提交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房屋总价款不一致,但吴某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200万元首付款后,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缓缴协议,吴某对此事实无异议,此协议应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