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论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不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简单的嫁接,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又要符合本国国情。就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法人所得税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外资企业发展的需要,并已经在全国人大立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以“两税合一”的立法应将适用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靠拢,同时保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符合我国国情、易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内容,结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的新情况,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朝着科学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宜采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可以与自然人相对应,使之与个人所得税涵盖全社会不同性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相对应;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法人”的界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税务机关征税时确定纳税人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二、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统一规范所得税税基在规范税基之前应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在方法和标准上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范工资、捐款、利息、支出以及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等项规定。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在提供完整的凭证后都应当准予列支;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按照一定标准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应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所得税会计制度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以鼓励投资和企业技术进步,同时,把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规定为不得高于原值的一个标准如10%。三、确定一个中等偏低的税率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由于我国流转税负高,企业利润水平低,所以法定税率在25%-27%之间最合适,一是与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大体相当;二是略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吸引外资;三是国家财政可以承受。同时还可以考虑仿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设置1-2个低税率,如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16%,3-10万元的20%。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问题是合并企业所得税遇到的最大难点问题。这一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实际税负,更关系到经济稳定和资源合理配置,也是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优惠的导向应该单一直观,最大限度的给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同时,取消对校办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等实施的照顾性、扶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改由国家财政支出解决。2、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方针上来,并兼顾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加大对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投资。除保留海南、深圳等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