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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新政策贷款论文.doc

上传人:w3332654 201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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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新政策贷款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助学贷款新政策贷款论文一、风险分担,学校受累《意见》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这一规定明显把高校“拉下水”,其实质就是由国家和高校一起分担了原本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无形之中加大了学校的责任。笔者认为,《意见》之规定有其合理之处,能够明确政府和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责任,有利于增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新政策严格要求各普通高校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有助于推动助学贷款的良性发展。但是,如果要求学校跟政府一起分担助学贷款风险,填补学生的诚信缺失漏洞,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在金融行业,发放贷款本来就应该是一件有风险的事。考虑到助学贷款扶贫支教的特殊性,靠政策调节一下风险未尝不可,可全部风险都被国家和学校背负,银行不免有坐收渔利之嫌。学生欠贷学校要帮着支付,这势必会使很多高校人为提高申贷的门槛,不利于政策的落实。助学贷款可以选择商业性贷款的形式,也可以选择政策性贷款的形式。商业性贷款要以商业运作的模式进行,政策性贷款就要以政策运作的模式进行。我国目前的助学贷款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政府应该在贴息、担保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要减轻政府负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可以由高校从每年的教育捐赠款中,单独列出一块作为专项教育担保基金。学校也可以从学生的学费等收入中扣除一部分,列入担保基金。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尚不适宜给高校过重的担子。二、还贷期虽延长,但仍不够长新规定的还贷期限比以往更趋合理化,由过去规定毕业后四年还清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这一规定被视为此次政策修改中最人性化的一点。它使借款学生可以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与银行协商还贷方式。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还款方法,必将促进学生和银行之间的机动协商,人性化地完成还款。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将还款期延至6年,也不足以减轻一些特别贫困学生的负担。就河北而言,目前一名大学本科生毕业后的基本工资一般都在500-800元左右,工作一两年后待遇可提高到1200元左右,每月除去食宿等必要的生活费,所剩已不多。有些贫困学生毕业后还要帮助分担家庭重担,偿还每月的贷款压力依然很大。笔者认为,还贷期限还可以再作延长,国外的助学贷款多为5-20年的中长期贷款,大多还贷期都在7-12年,这样可以给借款者以充分的时间。另外,还可以按在校专业、工作后的工资水平以及贷款金额,对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方式做出相应的区分,划出不同的层次,形成制度性规定,以便于银行的实际执行。三、银行招标确定,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新政策对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不再强制规定,而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过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新的规定实施后,将由各家银行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方式产生。毕竟,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政策贷款,带有扶贫和支教性质,风险较大。而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从成本上来说,助学贷款相对其他商业贷款来说,每笔数额小,贷款笔数多,牵涉人数多,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