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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工业项目投资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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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工业项目投资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1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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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委工业项目投资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资源要素利用率,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第二章工业项目准入条件第三条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和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型的项目。(二)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要求,。(三)投资规模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四)项目建成投产后36个月内,按项目规划用地计算,年亩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且保持税收逐年正增长。(五)应符合《市分行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件1)要求。第四条现有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本意见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增工业用地:(一)租用厂房需整体搬迁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或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二)需要扩建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税收年均增幅20%以上、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且无厂房外租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优先)。(三)投资新项目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且无厂房外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四)有违法用地(指企业擅自违法)需补办手续的企业,须当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已经处罚到位,并提供用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级组织等的征地意向书。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一)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二)投资者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项目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三)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传统产业整合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第三章工业项目投资管理程序第六条意向洽谈:(一)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资料,主要包括:1.《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主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等内容);,需提供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与投资主体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意向。第七条项目考察:(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达成初步意向的项目进行考察,提出项目考察意见。考察内容包括:投资主体的基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