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透视行政法理论基础对官煤勾结摘要:官煤勾结已成为我国采煤业的一大顽症。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政府代理论及其三对法律关系对官煤勾结现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以便对官煤勾结的本质有更清晰的认识。关键词:官煤勾结;政府代理论;三对法律关系 1 官煤勾结的现状思考煤炭行业属于高度危险行业,安全事故在所难免,然而近年来我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之频繁实在令人震惊。造成煤矿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 我国煤矿自然条件差,灾害多;煤矿数量多,大、中、小并存;机械化程度低,安全装备不足;煤矿从业人员复杂,综合素质较差等等,但除了这些客观原因之外,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不善,也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官煤勾结已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绊脚石,几乎每一次矿难的背后都发现了权钱交易。官煤勾结使得本来充满着高度危险的采煤业更加祸不单行,可以说,官煤勾结已成为我国采煤业的顽症。为此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特别规定,凡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9月22日前撤资,否则依法严惩。然而官煤勾结是否真能被有效地遏制住仍然是个问题。一方面,有的官员尝到了入股煤矿的“甜头”,公然表示宁不做官也要参与煤矿入股,另一方面,有的官员则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参与煤矿的“分红”,如“影子股”(又称“权力股或干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垄断的行业里利用公权力为某个企业广开方便之门,企业投桃报李,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不具名、不投入股金、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但回报国家工作人员以企业的股份,并与之分享企业红利的企业行为)。况且,官煤勾结的方式有多种,入股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2006年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煤矿事故再次向世人宣示官煤勾结仍然未得到有效的制止,种种迹象表明,在该事故中不仅存在恶意瞒报,同时事故背后存在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铲除官煤勾结如此艰难,迫使我们不得不从行政法的理论高度层面上对其加以分析,以便认清官煤勾结的本质,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2 政府代理论及其三对法律关系的内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起便开始了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索,一时间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等理论纷纷亮相,这些理论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众多的理论中,最新出现的政府代理论对我们分析行政法现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政府代理论的三对法律关系对我们认清官煤勾结的本质具有特殊的价值。政府代理论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活动中的运用。在民事法律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为法律行为,政府代理论主要借用民法广义代理制度的内涵,其是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代理权力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为法律行为。间接代理运用在我国行政法范畴内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权力机关相当于被代理人具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