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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莫欺少年穷 2020/1/16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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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9〕第221号新乡县四达封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7135548G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青年路756号法定代表人:董道海4107241957092695912019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一般固废削边下脚料4立方堆放在车间西墙边,未建设规范化的固废堆存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22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项(1)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