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审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住建工作行政审批档案的管理,发挥审批档案资料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等规定,结合审批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二、住建审批档案以审批服务事项为单位立卷,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文书材料较少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多案一卷。三、凡进驻审批科办理的事项在办结后,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均应整理立卷,制成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以备查阅。四、科室指定专人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调阅等事宜。管理工作人员移交档案必须办理好接交手续,交接双方要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五、档案管理人员实行“一季一整”制度,审批服务事项办结后相关经办人员收集整理好材料,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将全部材料交付档案服务机构进行规范整理立卷。立卷后,档案管理员再次审核并盖相应的工作章,最后统一交由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六、审批档案保管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限定知悉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摘录、复制,不得随意公开。七、提供利用审批档案必须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手续或由档案产生部门的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查阅、复制。八、严格借阅手续。审批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时,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九、审批档案应按有关标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核实,如发现档案与目录不符或损毁的,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十、任何人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和擅自提供审批档案的,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