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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职工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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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职工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18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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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职工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医学院职工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辽医校字〔2015〕230号各单位、各部门:根据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热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从2015年至2016年供热期起,取消由职工个人承担15%取暖费比例的规定。在住房规定标准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全额报销。、离退休职工、大集体顶岗职工。。(未婚女职工、离异女职工、丧偶女职工),需提供有效的单身证明。(需同时提供外地单位工作证明、结婚证、男方单位不报销取暖费证明)。(提供就读学校学生证明)。,或者在本地不集中居住的女职工(军人证明、结婚证明、单位外籍证明、部队未分房证明)。、职称差额面积部分的女职工(相关职务、职称证明)。(提供男方下岗证、失业证明)。、租房协议(或合同)及所租房屋的房照复印件,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认定签字后,给予报销取暖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40平方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5平方米。、中职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85平方米。第四条取暖费支付享受报销权利的职工带有效住房手续、取暖费发票和应享受面积的有效证明(职称以人事处颁发的聘书为准),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认证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核准后,转交学校财务处办理。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医院字〔2008〕29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辽宁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