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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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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18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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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不断增强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是通过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推动辽宁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动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优秀人才要围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国家和辽宁省重大科学与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等进行创新性研究。第三条 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基地为支撑、以项目为载体、以取得标志性成果并提升被资助者学术水平为目标的原则。第四条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人才计划”)由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审一次。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 人才计划支持范围为辽宁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第六条 人才计划分两个层次实施。第一层次为“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二层次为“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第七条 第一层次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者。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第二层次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者。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第八条 人才计划支持的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治学严谨,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科学精神与团队合作意识;,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科研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按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限报名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遴选、推荐。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佐证材料。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第十条 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第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厅依据专家意见确定优秀人才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人才名单。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 人才计划资助经费以科研项目形式一次性下拨。第十三条 辽宁省教育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者申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完成资助期任务并通过辽宁省教育厅评估的第二层次人才可申报第一层次计划。第十四条 人才计划资助立项完成期限为三年。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需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于12月31日前由所在高等学校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在资助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获资助者需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后报送辽宁省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