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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如何定罪有新解(盗窃罪司法解释资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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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如何定罪有新解(盗窃罪司法解释资料).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盗窃如何定罪有新解
——两高有关负责人就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13年4月)
马潇律师(电话:136 7911 0406,QQ:1229554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
大幅提高“数额巨大”认定标准
 
问:司法解释为何提高了盗窃罪定罪门槛?马潇律师(电话:136 7911 0406,QQ:1229554000)
答:与1998年出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这部司法解释对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第一条就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其次,近年出台的审理诈骗刑事案件等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因此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严惩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并非“唯数额论”
问:对盗窃定罪,法官除了要考虑盗窃财物的数额,还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于此,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一、二种情形是依法惩治具有盗窃****惯的人的规定。据两高调研,盗窃犯罪行为人除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数具有盗窃惯****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人员是打击和预防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第三项至第八项是盗窃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的规定,从多角度评价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特别是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扒窃”不再限于“贴身掏兜”
问: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如何细化相应认定标准?
答:人们一般认为“扒窃”是“掏兜”,但这部司法解释作出了扩大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