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育系统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教育系统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第一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特制订《教育系统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第二条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三)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四)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五)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船票和机票支出等。(六)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七)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八)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九)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十一)其它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它交通费用。第三条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公务支出,如政府采购支出、校建专款支出等。(二)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四)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当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第四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交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支付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复印件)、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报销资金转入经办人公务卡。第五条几项公务结算的特别说明:(一)2012年7月1日起,在县内进行餐饮、住宿、广告、娱乐等服务性消费时一律凭税控机打发票或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报账,原定额服务业发票停止使用。(二)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用品,不得采用零星记账集中报销的方式购买,应由办公室或总务处集中一次性批量购买,在具备公务卡消费条件的商家处购买,并按第四条要求报销。(三)差旅费结算1、出差县外或城乡工作原则上不予租车,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租车,租用车辆统一由办公室或总务处联系安排,结账时凭地税机打营运发票报销(包括租用干部私车),同时需提供用车情况明细记载,不允许以手撕定额车票代替租车发票的形式报销租车费用,也不能用汽油发票报销租车费用。2、出差时,凭车站机打车票报销车费、凭正式的机打食宿发票报销食宿费,车费、食宿费和会务费统一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报销时要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食宿统一安排的不享受出差期间伙食补助,不允许以定额的手撕车票报销车费(短途除外)。3、差旅费报销时,将公务卡刷卡支付的公务票据填制一份差旅单,将现金支付的公务票据填制另一份差旅单,执行分单填制、分单审批、分单报销。4、出差期间原则上不报销餐费,特殊情况下可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用公务卡支付,取得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