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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1/1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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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9〕第223号李利: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6206101522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刘大召村146号2019年10月27日,本机关对新乡市胜春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你作为新乡市胜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年产10万吨面粉及2500吨挂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新环监【2013】320号)自2013年11月批复后,直至2019年8月16日委托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一期工程2万吨面粉及2500吨挂面项目完成自主验收,期间一直处于未经验收违法生产状态。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225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一是从未接到过要求完善验收手续的通知;二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三是处罚条款不适用于公司,应当予以撤销。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做为新乡市胜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环保意识不强,未能教育、督促企业工作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