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2
文档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doc

格式:doc   大小:444KB   页数:4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1/18 文件大小:44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立操作指南.................................37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2号)第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申请筹设举办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培训机构)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七、办理流程环节步骤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申请与受理收件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收件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受理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理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与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