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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1/1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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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9〕第103号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05196Y地址: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标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许玉君410704196809219515本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抑尘措施,扬尘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10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在书面材料中称:一是现场检查时,未覆盖的物料是正在建设施工中的作业面,因正在施工所以未覆盖,周边已经采用雾炮进行降尘,只是抑尘效果不完全;二是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完善,存放物料处已完全覆盖、密闭,增加雾炮、洒水等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加强公司人员环保意识教育。申请免于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