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闽财教〔2017〕3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协,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合作协议》,积极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有效集聚和利用,助推地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设立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2017年6月16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7年6月21日印发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合作协议》,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县(市、区)和省级学会、高校科协、设区市科协等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产业会企协作创新联盟、学会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基地、福建省国家学会服务站等创新平台,开展项目对接,建设企业科协,建设省级科技思想库及开展国际和台港澳科技交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到2018年。专项资金原则上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预算年度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协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科协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二)省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与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第六条市、县(区)财政局应按照收到的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市、县(区)科协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做好年度项目申报,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开展重大决策咨询,包括组织国内外专家根据我省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需求开展的决策咨询和高端建言。(二)开展合作研究与开发,包括围绕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加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开展的人才、技术、项目和信息等方面合作。(三)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支持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在福建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引进转化学会专家的科研成果,为技术推介和项目对接提供服务。(四)引进利用海外人才智力,包括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建设海智工作基地。第九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