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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B12-556—2015)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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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1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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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B12-556—2015)Z60DB12天津市地方 标 准DB12/556—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furnaces2015-02-05发布 2015-02-05实施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发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 4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与定义 24时段与区域划分 4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87实施与监督 10前言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或相应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王文美、张宁、田野、杨勇、周莹、吴璇、陈颖、张寿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标准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它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排放标准。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黑色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及《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用其它气体燃料时执行本标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指标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52轻柴油GB11174液化石油气GB17820 天然气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分光光度法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