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A卷一、必答题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2、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3、《条例》所指什么是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4、《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5、流动育龄夫妻在未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留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6、《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7、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10、《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114号中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各司其职、责任共担。协调配合、多方共赢。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突出重点、稳步推进。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何时由哪个立法机关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13、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1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15、成年育龄妇女应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应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16、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男、女双方婚育证明材料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向夫妻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17、育龄夫妻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