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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选择的经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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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选择的经济分析.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0/1/2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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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选择的经济分析一、债务执行制度的比较:民事执行与破产破产制度自产生伊始,就作为一种债务清偿特别制度而确立。破产制度的构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第一,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第二,诚实的债务人应当拥有摆脱债务压力、重新振作的机会。前者与一般的民事债务执行程序相区别,不同于"先予执行"、"优先受偿"等民事制度,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树立了公平观念,并且将"争讼"的可能性降至极点,显现出这一制度的经济性;后者则体现着破产制度的现代人文精神。这与民事诉讼在法律理念、具体制度上存在着差异。(一)法律理念的选择普通民事诉讼的目标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给予强制性的债权保护。其出发点是及时、充分实现债权,它的法律理念在于保障执行的及时性、充分性。传统的执行优先主义清偿程序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比例的差异,由此产生的连锁后果必然是:由于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利益。而在债权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合法手段加以运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债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某些债务人、债权人会设法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相互串通,乘机实行种种欺诈行为。这里虽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但国家、法律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不正当行为又可逃避法律处罚,恐怕是更深层次的原因。破产程序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的强制执行程序,实行所谓的概括的、一般的强制执行。破产制度设立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偿债,破产制度存续的真正意义有二:其一,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其二,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这两个立法目标正是公平和效率两个理念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也是目前被各国破产法律所普遍适用的。[1] (二)民事执行与破产的制度比较由于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在理念上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制度上,也各具特色: 第一,保护范围不同。普通民事诉讼启动于个别请求,保护的是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权利人,而对于未到期债权、或虽已到期但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债权,无法通过民事执行得到保护。而破产程序遵循机会公平的原则。对于未到期债权或虽已到期但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债权,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债权证明,无论债权发生的先后、无论请求的先后,对同类债权实行按比例分配的公平清偿原则。第二,执行原则不同。民事执行实行"执行优先"原则,即依照当事人取得可执行判决并请求执行的顺序进行财产分配。而破产制度则创立重新分配规则,这种规则的提出基于这样的理性判断:破产财产应服务于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有效成立的全体债权的共同的满足。因而,破产程序履行"执行平等"原则。第三,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案件的终结以判决为主,而和解、调解等方式在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极少适用。破产程序除清算外,还可以有多样化的再建制度,如重整、和解,为那些尚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提供企业更生的机会。为此,破产法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殊调整手段,这主要是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执行手段加以扩张和限制而形成的,如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偿还方案对持否定意见的债权人同样有效。鉴于普通民事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在立法理念以及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二者在实体权利上对合伙企业相关利益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即合伙企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