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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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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究.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0/1/2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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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究     随着我国对农村土地开发利用及重视程度的不断深入,2003年3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实施了一部新的民事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该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内容,集中反映了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又一新型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极大的丰富了土地承包及经营权的内涵。本文将着重论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生流转时经营权主体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在审理因流转行为而引发的各类纠纷时应注意的几项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   只有明确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法律规则确定程度,才能严格把握其相关流转的正确性问题。何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定义之前,先理解几个法律概念(1)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承包,是指承包人并由承包人占有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对其全部收益享所有权,但应按与发包人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的合同行为。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无处分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农村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应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即村民民主议定原则。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力。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对于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视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例如进行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方能见效,期限可以放长。但是,对土地承包期限一经双方当事人确定后,又因个别承包经营者之